額定容量Ah5
額定電壓V3.7
點燈時間h≥11
主光源額定電流A0.3
額定電流A0.11
較大照度1×(距1m處)≥500
外型尺寸燈頭φ68×85mm
重量≤0.5kg
蓄電池壽命≥500次
溫度‘-20 ℃ ~ 60 ℃
1.1.1 KL5LM(A)礦燈是按照MT1162.1-2011《礦燈 部分:通用要求》、MT1162.4-2011《KL型礦燈》和標準設計制造的。該本質安全型礦燈具有體積小、重量輕、壽命長、無污染、免維護、用電省和安全等優點。
1.1.2 該礦燈選用LED光源。LED光源輸入端采用恒流驅動裝置,使LED的工作電流不隨電池端電壓變化而變化,從而使點燈開始和點燈11小時的照度基本不變。
鋰離子蓄電池通過設置在輸出端的安全保護裝置為礦燈提供照明能源,通過電纜與燈頭連接,通過切換燈頭上的開關可以分別用主光源或輔光源進行照明,當由于某種原因引起短路時,安全保護裝置會在15s內切斷電路,故障排除后自動恢復供電。
礦燈放電時,將燈頭上的開關接通主光源(或輔光源),鋰離子蓄電池通過LED驅動電路向主光源(或輔光源)提供恒定的工作電流0.3A(0.11A),當放電至鋰離子蓄電池的保護電太4.2V時,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切斷放電回路。
礦燈充電采用恒流/恒壓充電方式,充電時當鋰離子蓄電池的電壓高于4.2V時,自動進入滯充狀態,注意事項:請勿在其它充電器上充電,必須使用本廠的充電器充電,如在其它充電器上充壞礦燈,后果自負。如暫不使用,請把電充飽存放,如長期不使用,平均每三個月內充一次電。

故障現象故障原因分析檢修方法
充電時指示燈無電流燈頭與充電插頭接觸不良對礦燈重新充電
礦燈不亮電池進入放電保護狀態檢查燈頭與接觸座接觸是否良好
礦燈忽明忽暗后1、LED驅動電路損壞
2、燈頭內開關觸頭松動1、更換LED驅動電路
2、檢查開關觸頭接觸是否良好
礦燈不能充電1、電子保護器損壞
2、充電控制板損壞
3、電纜斷裂1、更換電子保護器
2、檢查、修理充電控制板
3、更換電纜
礦燈充電后點燈時間不夠電池壽命終止更換礦燈

KL5LMA型礦燈
4按時礦燈5安時礦燈 甲烷報警礦燈
數顯甲烷礦燈 信息礦燈型號礦燈
本說明書規定了KL型礦燈(以下簡稱礦燈)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
一、引用標準
GB 3836.1-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
GB 3836.3-2010 爆炸性環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i”保護的設備
GB 7957-2003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
MT 927-2004 KL型礦燈
Q/YDS 010-2011 KL型礦燈產品技術條件

注意事項:
(1)礦燈應有專人保管、建立設備維修檔案。建議:每月對使用中的礦燈進行一次檢修,內部灰塵,干燥除潮,對不合格的及時維修,經檢測各項指標合格后,記入設備檔案,方可投入使用。
(2)礦燈應嚴格按照安全規范要求使用,嚴禁摔打礦燈,缺少零部件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嚴禁在井下隨意拆卸和更換零部件。
(3)嚴禁將礦燈靠近或投入火源中,嚴禁用“打火法”來檢查礦燈是否有電、線路是否有故障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如點火、放炮等。
(4)存在故障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礦燈在使用中若出現故障,上井后應立即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礦燈的維護、維修以及充電工作必須在地面進行,在維修時嚴禁變產品結構或零部件,嚴禁改動電路及電子元器件。
(5)若更換礦燈的保護裝置,必須采用相同型號的產品,礦燈內部設置的保護裝置,具有以下功能:
當礦燈出現意外短路故障時,自動切斷電源,有效防止對電池的損害和電火花的產生,故障排除后保護裝置自動恢復工作狀態。當蓄電池放電至保護電壓(低于3.2~3.3V)時,自動切斷放電電路(若有熄燈屬正常),防止繼續放電對蓄電池造成損害。
具有過充電保護功能,當蓄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后,會自動切斷充電電路。
(6)對已使用過的礦燈中途停止使用時,應將礦燈充足電后妥善保存,在使用之前應進行一次充放電檢查。
(7)應采用與本產品配套的充電設備充電,采用其它充電設備應經本公司認可,否則因充電引起的故障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8)報廢的礦燈應集中管理,由專業單位或礦燈生產企業回收處理。
開箱及檢查
檢查包裝外箱是否完整無損,箱內產品數量和隨機文件是否。
1、KL4LM(A)型礦燈 1臺
2、工具 1只
3、使用說明書 1份
4、合格證 1份
檢查產品外觀是否完整無損。
質量承諾
本產品經嚴格出廠檢驗,保證產品性能合格。為方便用戶,提供以下售后服務:
1、產品售出后,保修一年;
2、提供專長用零配件;
3、本著為用戶服務的,對用戶所提出的問題應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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